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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
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由于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觉察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朱某急得不得了,抓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你的车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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