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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之教育法制律的监督教学.pptVIP

教育政策与法规之教育法制律的监督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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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监督;本节重难点解析;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一〕教育法律监督的含义:

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它是一种机制、制度,也是一种行为、活动。

教育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监督的重要环节,主要对宪法有关的教育条款、根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统一、合理运用和遵守实行的监督,对我国教育的健康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教育法律监督的构成:

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

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处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由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进行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具有舆论作用的监督,在体系中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3、人民群众

具有广泛代表性,能直接反响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二〕教育法律监督的构成:

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指对象

1、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含辅修人员、管理人员)

4、受教育者及其他参与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二〕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

1、立法监督: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

2、执法监督: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教育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3、司法监督:对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教育活动中有关争议纠纷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4、守法监督: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一〕教育法制监催促进教育法正确运行,保障教育开展首要战略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教育法制监督的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制定程序及原那么的教育法予以纠正,保障了教育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防止和纠正教育法实施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减少教育损失,保障教育健康开展。

;〔二〕教育法制监督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权利有效运行

教育的开展过程,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以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必会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如克扣教师工资,侮辱和殴打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等。因此要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贯彻中的阻力和干扰。

;〔三〕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促进教育科学化

开展教育事业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的保障。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假设不解决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开展,因此,监督教育法的实施,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涵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教育根本法和其他主要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决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不适当的规定、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教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教育实施方案和教育开展规划,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监督并保证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代表人民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失职人员的行为,可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向有关教育管理机关、教育机构要求调查处理。

各级权力部门有权对教育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涵义: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这种监督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前者指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是否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实行监督。后者指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工作人员,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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