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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末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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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书记员: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证人:法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人员起立,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长就坐后,让众人坐下)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徐寿兰,女,1942年8月9日生,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安宁街12号。我委托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彭宇,男,1980年7月2日生,江苏豪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司马街南宁花园13号。我委托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式东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寿兰诉被告彭宇人身侵权纠纷一案,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

审判长: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恳请法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另外,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撞倒原告,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在一旁,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后经司法鉴定为:原告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2,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我方认为其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而不是借款,是被告表示的一点赔偿。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

2006?年11月20日在9点半左右,公交车到站,被告从车的后门下。刚下车,被告就看到一位原告跌倒在地,就赶忙去扶她,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原告,原告不停地说谢谢。后因原告儿子称其一人带其母去医院忙不过来,被告想帮人帮到底,便陪同她儿子一起将她送到医院。不料,当原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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