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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董事丶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4年4月).docxVIP

诚志股份:董事丶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4年4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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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14年0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3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份的情形 4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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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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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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