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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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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第一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六冶公司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字〔2019〕271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使用、监管、统计分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高速公路项目另须参照《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895号)等文件执行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项目部。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接受监督”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第七条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2022年11月21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九条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条公司及各项目部财务部门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按照提取比例,设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科目,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由各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一般不单独计量支付。业主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计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以在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中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各项目部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安全投入或不服从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有关安全管理指令的,分公司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所需安全投入由各项目部负责实施并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予以扣除。

五、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按比例提前预付,根据实际使用量核销,后续费用按比例分次支付的管理模式。

(一)各总承包项目部,在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的50%作为第一期安全生产费预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二)后续安全生产费用待前期费用核销完后再按照中安全生产费的10%比例依次予以拨付,直至支付到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费的80%止;上一期安全生产费用未核销完毕,不得支付下一期费用。

(三)剩余20%安全生产费用视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安全生产需要予以一次性拨付。

(四)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及拨付条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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