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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
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
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
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
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原则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
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
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
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
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省及各
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
展,形成与江苏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各学校之
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各高等职业技术
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
过1个。
第三章设置基本条件
第七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条件:
1.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
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
2.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
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专任
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
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
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
的兼职教师队伍。
4.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相关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教学设备配套齐全。其中,理工
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200万元、其他类专
业应不低于150万元。
5.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五年
制高职专业。
第八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结合紧密的
专业,可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第九条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评估检查中有不
合格专业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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