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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消防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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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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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规范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程序,明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范围,统一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标准,促进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黔建消通〔2024〕1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文件要求,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消防验收工作经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邮编:550003,电话:0851。
《指南》未尽事宜,详见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标准和地方相关文件。《指南》涉及的国家有关消防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标准和地方相关文件,自《指南》发布实施之日起,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以新版为准。
主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心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编制人员:
喻谋周宏飞胡尧尧王封力冉应燕董立军田应新胡星星李红运陈绍宇樊炜曦孙祖清兰贵平孙斌赵瑞彭浩文谢坤宋娟陈亭烨钱梦瑶徐江民孙伟张全成邓仁碧张磊刘喆冉小宇陆胜辉蔡行刘娟审查人员:
郭波美白晓冬陈挺蔡泽民胡斯川李宏图朱睿李建王君唐飞张诚赵有亮肖军肖定高董云刘志军刘向远冉群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指南 3
第三章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受理及判定指南 7
第四章档案管理 12
附录A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图 14
附录B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15
附录C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7
附录D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8
附录E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19
附录F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21
附录G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不予备案凭证...23附录H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24
附录I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25
附录J现场评定的内容和方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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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于本《指南》。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指南》中的改造特指下列任一情形:
(一)对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项目改造;
(二)已投入使用或者具备使用条件,且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后的工程项目改造。
第三条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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