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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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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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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5民初2902号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经营者孙彤。

委托代理人罗树贤,系沈阳正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合红兴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合

红星服务部”)、第三人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受理

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经营者孙

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冉宇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

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退车手续,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98,000元、

保险费1,949元、购买真皮座椅费用1,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

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答辩称,不同意返车辆,按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履行。2016

年3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起诉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协议已经超过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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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退还购车款,诉讼费有原告承担。

第三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甲

方)购买了辽A×××××凌派牌黑色车辆一台(车架号:LHGGJ565XE2135211、

发动机号:2156707)。约定价款为98000元整,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

书,协议书对车辆型号、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备注处,被告合

红星服务部填写了“甲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淹”。当日,原告向被告交

纳了购车款98,000元,车辆由第三人冉宇过户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

隐瞒了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车款未果,故于2016年

4月19日诉至我院。

另查,2015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发生侧滑,导致其驾驶的辽A

×××××车辆撞到路两旁的大树致使车辆发生损坏,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

汽车修理厂更换了两侧前车门、安全气囊、挡风玻璃等部件,总计花费修车费

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交易明细表、机动车所有

权证书、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录音资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车辆买卖

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合红星服务部,被告合红星服务部作为经营车

辆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对车辆情况的认知有专业的经验,在销售二手车辆过

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的履行告知义务。原告购买的车辆发生事

故后更换过安全气囊、前车门等重要部件,属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会直接

影响到原告购买行为的意思表示,被告应该将车辆事故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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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给原告。现被告隐瞒车辆事故损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真

实情况的认知,被告隐瞒车辆事故信息系欺诈行为,其与原告订立的车辆买

卖协议系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购车费用98,000元、返还购买车辆的诉讼请

求,正当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车辆事故不属于重

大事故的意见,因双方对重大事故没有明确定义,按照日常生活法则根据车

辆原值,对比车辆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车辆上述事故已经实际构成了重大事

故,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称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险费1949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保险费并非

强制性交纳,系原告自主选择购买的,且其实际享有了保险带来的保险利益,

故保险费用应由其自行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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