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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汇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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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墨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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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

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

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

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

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

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

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

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

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

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

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

批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房地产管理局

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

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

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

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

-可编辑修改-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墨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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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

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

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

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

10条至第13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

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1l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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