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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pdfVIP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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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

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92号)精神,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有效防

治工程质量问题,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

意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

任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人民至上、质量第一”的方针,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首要质量责任内涵)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质

量负有重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工程

质量问题,对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对工程各阶段实施协调管理和

质量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

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规模,配备

该项目的以下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项目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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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主管、施工质量主管等人员,并明

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等要求。培训上岗方面,行业管理部门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持集团公司质量培训合

格证书上岗。

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

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

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3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

万平方米,增加不少于1人。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应

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开展建筑师负

责制试点,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建设

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工程质

量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规

定中的相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替代。

第四条(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使其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

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

责,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

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

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

诺书》。

—3—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第五条(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

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

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第六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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