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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案例期末复习.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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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一.

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

老板。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药局工作人员。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

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

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

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

(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

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时间,见王仍在痛苦

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1.张某杨某故意杀人罪共犯,主谋犯罪未遂杨某,张某主观上以杀人

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药物的作用有事实认识错

误{钱某无奈,遂给了张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不会致人死亡的药物)},故杨某,

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实行终了的不能犯未遂。张某为了得到毒药对钱某以揭

发隐私相胁迫,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过限,对张某应当以故意杀人未

遂和敲诈勒索实行数罪并罚。

2.刑法23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得逞。24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关键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身意志杨某实施完毕,未发

生预期死亡结果,是因为投放的是不会致命的硫酸铜而非行为人的送医抢救。

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努力并非有效避免预期危

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努力主观上自动客观上无效。它虽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

性条件,但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犯罪未遂论处,不以犯罪中止论处。为

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所做的努力,量刑从轻减轻

3.钱某不构成犯罪刑法25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客观

实施共同犯罪,主观故意。钱某得之张某意图未提供帮助,拒绝,后被以隐私

胁迫,提供药物但却是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但不会致命的药物)说明钱始

终不存在与张杨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钱行为

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

法官悄悄许诺:“介绍来的案子以代理费的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

个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

大案高于这个比例,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子分给法官30%的介绍费。由于案

子过多,A某经常几个案子时间冲突,阅卷开庭经常不去,当事人不满意,责问

A,A便自吹:“我在底下已做好工作,审判长、院长我都认识,关系很好,我不出

庭也没有啥大问题,请放心。但A代理的不少案子败诉,出现了11个当事人找

律师事务所要求退还代理费的情况。当事人并反映A某曾向委托人索要报酬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外钱财共“阴元,还反映A某向委托人要钱向审判人员行贿的事实,都有证

据。

[问题]

A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哪些规定?

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A某许诺将案件代理费的2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法官,违反了《律师法》

第24条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A某自吹自己与审判长、院长都认识关系很好,并利用关系承揽业务,违反

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律师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不得

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3.A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规范》第21条应当遵守出

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

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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