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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148—2015
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要求
2015-05-08发布2015-05-08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510100/T148—201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提供方要求 2
3.1机构 2
3.2社工及其配备 2
4服务基本内容 3
4.1康复服务 3
4.2心理支持服务 3
4.3教育服务 3
4.4劳动就业服务 3
4.5婚恋辅导服务 3
4.6家庭/照顾者服务 3
5服务方法 4
5.1个案工作 4
5.2小组工作 4
5.3社区工作 4
6工作要求 4
II
DB510100/T14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运江、孙中明、周馨、龙锦、郭馨。
1
DB510100/T148—2015
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方要求、服务基本内容、服务方法及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残疾人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GB/T26341-2010,定义3.2]
2.2
社会工作
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2.3
残疾人社会工作
以增强残疾人的社会功能为目的,围绕残疾人个人、家庭、群体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区开展的专业性助人活动。
2.4
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包括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体从事专业社会工作实务操作的人员。
2.5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
DB510100/T148—2015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即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2.6
个案工作
社工运用专业的知识、方法和技巧,通过专业的工作程序,帮助有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发掘和运用自身及其周围的资源,改善其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
2.7
小组工作
经由社工的策划与指导,通过针对服务对象的小组活动过程及服务对象之间的互动和经验分享,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其社会功能,促进其转变和成长,以达到预防和解决有关社会问题的目标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
2.8
社区工作
由社工通过组织社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合力解决社区问题,让社区成员建立对社区的归属感,培养自助、互助的精神,增强其在社区参与及影响决策方面的能力和意识,发挥其潜能,以形成和谐的社区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
2.9
督导
由资深的社工,对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社工、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和技术,以提高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一种专业训练方法。
3提供方要求
3.1机构
社工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经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d)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3.2社工及其配备
3.2.1社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或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教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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