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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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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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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符合承保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身体健康的人员,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等待期

合同等待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第30日(含第30日),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从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之日的零时起计算。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度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重度疾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度疾病种类分别

如条款第7条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条款第6条中所列该种重度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

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

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一种

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

重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度疾病的,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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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度疾病的,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投保人为非自然人,则应提供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及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件);

(3)您提供的表明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对于合同解除前我们未

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

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未满期净保险费

等于您为某一被保险人已交付的保险费×(1-25%)×(1-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已过的天数÷保险

期间所包含的总天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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