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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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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的基本原则3、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保险的基本原则案情介绍:

英国有个叫哈斯的人与自己的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平日为他料理家务。哈斯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他应该准备一笔丧葬费为在他母亲一旦病故后安葬其母亲所用。于是,出于为获得这笔丧葬费用补偿的目的,他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寿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人寿保险公司就了解了哈斯为其母亲购买这份寿险的目的,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的哈斯认为波尔人寿保险公司的解约理由是不能接受的,就此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3保险的基本原则问题思考:

⑴波尔人寿保险公司解除其与哈斯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⑵哈斯与他的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⑶你是否了解国外法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范围?3保险的基本原则案情介绍: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与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竟遭遇车祸而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受的合同权利。3保险的基本原则问题思考:

⑴我国《保险法》对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内的保险利益是怎样认定的?

⑵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他能否为邱小眉投保寿险?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⑶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不是同一种关系?

⑷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给付责任?

3保险的基本原则五保险利益的时效1.普通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海上保险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的基本原则3.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3保险的基本原则2.1最大诚信原则2.2保险利益原则2.3近因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3保险的基本原则2.3近因原则什么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3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近因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3保险的基本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赔偿,反之,不负赔偿责任。3保险的基本原则(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该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议赔偿,二是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3保险的基本原则(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判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3保险的基本原则(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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