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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则范文.pdfVIP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则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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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5则范文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广东****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管理,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

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

行)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其职

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

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二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

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

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三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

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

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第四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

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五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

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律师事务所

第二篇: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相

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一、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

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冲突的,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

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拟接受委托人的律师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聘

请的律师是本所的律师或是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

回避。

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托聘请的

律师是其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

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回避。

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本所

其他律师的,应当在主任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委托关系,

协商不成的,应由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顾问单位属先签订合同的

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五、本所首先由内勤人员负责冲突利益审查制度的执行和把关,

具休为承办律师在领函前内勤人员须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纸质和电子

登记的双重登记方式把关。如因内勤人员过错在承办律师领函登记时

未能及时发现利益冲突存在的,视情节每发生一次将扣减50—200元。

六、曾在前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接受与前

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

委托人书面同意。

七、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

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

的相关信息,除非经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

人所共知。

八、如有以上情形的,承办律师在报请主管主任批办时,应如实

告知。主管主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批办决定。如承办律师对主管主

任不予批办决定不服的,可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以上规定经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并公示。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

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

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

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

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

关委托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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