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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韩非子》

征地拆迁建议的相关内容

1、发动强有力的宣传工作。2、拆迁主体有针对性的拓宽。

3、实施阳光操作,强化组织管理。一是对拆迁的评估结果、

补偿价格安置情况一律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达到互相

监管、力求公平公正的效果;二是党员干部发挥表率作用,

凡是镇、村干部或其亲属涉及项目拆迁,都应带头签订拆迁

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与不断规划,征地拆迁问题也成为

了很多拆迁商和被拆迁人热议的话题,网络热词“钉子户”

的出现,迅速引起一片关于征地拆迁建议的热潮,网上出现

了大量关于▲征地拆迁建议,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关于▲征

地拆迁建议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工作的现状

1、拆迁工作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滞后。为进一步规范

房屋拆迁工作,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1年3月,中纪委、

监察部有关通知精神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

出修订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新条例执行。国

务院新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也明确

指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住房保障评估、房产价格

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韩非子》

评估等方面,要由省、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笔者查阅,

萍乡市2004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23号令)随着国务院新条例的颁布,已由市政府2012年第

64号令废止。至今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出台

新的地方配套办法,从而导致房屋拆迁工作在基层实施过程

中无章可循,难以科学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房屋拆迁项目涉及房地

产开发、公益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种性质,资

金来源渠道不同,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存在“同

地不同价”、“同项目不同标准”的现象。由于缺乏地方制

定的细则予以规范,因而拆迁标准的制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增加了利益平衡和协调的难度;二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

互交织,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执法主体难以界定。在城

郊,多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虽然在土地

管理法修订前可参照国务院新条例,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

定层面,如何参照,省、市却无规范性文件,基层没有具体

的操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三是缺乏统一的价格

评估体系和补助奖励办法。一些拆迁工作组为完成任务擅自

放松标准、乱开口子,人为造成一些“不平衡”,影响基层

政府公信力,也造成少数拆迁户心态不正,采取拖延战术,

漫天要价,甚至不惜手段,达到“拆迁致富”的目的。

2、拆迁工作主体不明确,工作机构不健全。国务院新

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韩非子》

条例颁布实施后,建设单位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向当地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而成为拆迁的实施主体。根据新条例要

求,各市、县政府必须确定具体非盈利性质的政府房屋征收

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目前,市、区均未落实该项要求,拆迁

工作基本上是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一方面,由于乡镇和

村干部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在实施拆

迁过程中难免出现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

面,由于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规划、

建设、国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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