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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众多科研经费腐败案件出现于公众视野,部分知名科研人员因套取科研经
费被定罪判刑更是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对于此类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大多以贪污罪予以
判处,然而,这种“一刀切”的认定处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对科研人员身份、科
研经费性质等关键构罪要件不加区分地笼统认定,导致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定性出现
偏差。另一方面,未对科研活动的特殊性进行考量,将部分欠缺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予以
入罪,导致刑事规制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方向相悖,难以实现预期治理效果。为了切实
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准确打击科研经费套取乱象,
本文立足于对司法实务中套取科研经费案件的考察,揭示套取科研经费案件刑法规制的
种种问题,对理论上的争议焦点及不同立场进行类型化分析,然后提出运用刑法规制套
取科研经费应贯彻的基本立场,最后从科研人员身份认定、科研经费性质解释、入罪标
准构建三个方面提出可供参考的刑法规制完善路径。正文共约3.4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概述。首先对本文中涉案主体的范围进行界
定,即国有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其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和科研项目评价体系两个标准
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分类:按照科研经费来源分为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按照
科研项目评价体系分为成果导向型科研经费与非成果导向型科研经费;最后将套取行为
释义为:以特定单位为对象且利用单位既定程序实施的骗取行为,并归纳套取科研经费
常用的四种手段,即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构合同(包括虚增合同价款)、侵吞科研
设备。
第二部分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制裁现状进行考察,并对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
题进行归纳分析。根据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说理论
证不足、涉案金额计算方式差异大、量刑有失均衡等三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说理论
证不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犯罪主体身份认定、科研经费性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
定。犯罪金额计算方式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和是否应当
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认定不同,二是关于科研经费应扣税款金额是否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
除认定不同。量刑有失均衡主要体现在:犯罪金额相近、其他量刑情节相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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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判处贪污罪量刑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第三部分对理论上关于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要件性质和处理方式的争议进行梳理与
分析。目前对于套取科研经费性质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三方面:第一,科研人员是否具
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第二,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共财产;第三,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
费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在处理方式上则存在有罪论与无罪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具
体而言,有罪论中的主流观点是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贪污罪,持此观点的学者对上述三个
争议焦点问题均做出了肯定性回答,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此类行为视情况构成合同诈骗罪
或侵占罪,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刑法应新增罪名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无罪论主要从刑法
调整范围、社会危害性、刑法治理效果三方面出发,提出非罪化处理的主张。
第四部分提出运用刑法规制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应当坚守的基本立场。第一,坚持
“民行刑”综合治理立场,充分发挥民法、行政法等刑事前置法的作用,以民事违约或
行政违法对部分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处理。第二,坚持刑罚轻缓化的立场。科研经费
管理机制不合理对违规套取行为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套取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轻缓刑
罚足以实现刑罚目的,重刑主义产生的消极社会效益明显。第三,坚持实质违法性立场。
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能够对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实质危害性——侵害科研成果利益
——进行合理考量,与科研经费治理价值相符。
第五部分提出了运用刑法规制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路径建议。第一,合理区分不同
科研人员主体身份,科研项目负责人因从事公务性质的科研活动而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
份,普通科研人员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身份的认定则需要结合岗
位及工作性质;第二,细化对科研经费财产性质的认定,横向科研经费均不能被解释为
拟制公共财产。纵向科研经费除政府采购性质科研经费以外,其他能够被评价为公共财
产;第三,确立双重“入罪化”适用标准,一是对涉案科研经费金额的合理认定,二是
对科研成果利益进行实质化考量。
关键词:科研经费;套取;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产;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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