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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费用过高”抗辩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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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费用过高”抗辩研究

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110条与《民法典》第580条均将履行费用过高列为债权人履行请求

权的除外情形之一,但未明确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性质和适用条件。立法供给的不

足导致司法实务中认定履行费用过高的标准不一,裁判说理模糊,甚至将履行费用过高

与其他履行障碍混淆适用的案例也并不鲜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区分履行费用过高抗

辩规则与其他履行障碍规则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构成要件,并

探讨我国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法律效果。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我国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适用现状。这一部分,主要探讨履行

费用过高抗辩规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司法实践争议主要表

现在三个方面: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范围扩张、法律效果不清晰。

第二部分,讨论我国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将履行费用过

高规则认定为抗辩权,更有利于维护意思自治和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通过分析履行费用

过高抗辩规则与实际履行制度的关系,可以发现该规则的产生受到实际履行规范模式的

影响。这一抗辩规则的确立是建立在债权人享有普遍的实际履行请求权的基础上,以限

制实际履行。立法确立“费用过高”抗辩的正当性理由包括:效率意义的绿色原则使履

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具有防止资源浪费、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的面向;公平原则体现的

正义理念要求合理分配履行费用显著上升产生的负担和风险;禁止权利滥用体现的利益

均衡、禁止“过度”的理念则决定了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设计应考虑合同双方利益

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讨论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体系定位,主要是将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

则和不适于强制履行规则、情势变更规则进行区分。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与不适于强

制履行规则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有一定的差异。前者适用一切债务履行的费用可能

过高的情形,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债务。在不适于强制履行规则中,

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被排除后,债权人除了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外,还可向债务人

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赔偿。在构成要件上,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主要比较债务人

履行费用与债权人履行利益;情势变更规则以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失衡为要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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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较债务人履行成本与债务人履行利益。在法律效果上,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只作用于

原给付义务领域,规则的适用不影响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情势变更同时作用于原

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领域,规则的适用将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

同的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第四部分,讨论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适用条件。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适用

需要债务人主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加以适用。非金钱债务具有履行可能性是适用履行

费用过高的前提。履行费用不包括标的物本身的价值支出,以债务人信用为担保的金钱

债务原则上不存在履行费用增加的可能。即使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也将承担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两者并无本质差异,因此金钱债务没有适用履行不能的必要。若标的物存

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此时并没有履行费用过高适用的空间。履

行费用过高认定的核心要件是比较债务人履行费用与债权人履行利益,并且二者的比例

应达到不相称的程度,但不宜划定固定的比例。受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影响,具

体个案中“过高”的认定应结合债务人可归责性、债权人的特殊利益、债权人获取替代

救济的难易程度等综合考量。

第五部分,讨论履行费用过高抗辩规则的法律效果。首先,“费用过高”抗辩权行

使的直接效果是阻碍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但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并不消灭。其次,

债务人虽然不再承担实际履行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

围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或者信赖利益。再者,由于“费用过高”抗辩权的行使不会影响

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债权人需要行使法定解除权才能摆脱

合同拘束。债权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出现僵局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关系。

关键词:履行不能;费用过高;抗辩权;损害赔偿;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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