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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第六编案例及分析
民法典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母亲将房子赠儿子后又打起官司
老人居住权如何保障
案情简介
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
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诉讼中,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律师声音
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但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向记者解释,假如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为了保证他人在该房持续居住的权力,你可以在该房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但这并不影响你在保障他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对该房进行转让。不过,何源提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中只写了‘占有和使用’两点,并未提及收益的权力,所以原则上居住权人应当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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