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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吉星高照(长寿版)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德华安顾吉星高照(长寿版)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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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吉星高照(长寿版)特定疾病保险(互联网)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0至70周岁

2.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3.交费方式:期交,5年/10年/20年

4.犹豫期:15天

(二)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180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二级或二

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时处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

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二级或二

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未满80周岁,且于交费期满

日之后(不含)确诊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二级或二

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时已满80周岁但未满90周岁

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二级或二

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时已满90周岁的,本公司按以

下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特定疾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80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中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80周岁但未满90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

三者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90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中的

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三)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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