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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团体重疾补充医疗保险(C款)产品说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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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团体重疾补充医疗保险(C款)

产品说明

在本说明中,“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北京人寿团体重疾补充医疗保险(C款)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

1.1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

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本合

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轻度疾病初次确诊之日

起在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医疗费用数额给付轻度疾病

后医疗保险金。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为限。当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

后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时,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

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罹患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责

任、疾病身故保险金责任、本条款1.2中的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责任、中度疾病后医

疗保险金责任及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

1.2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

保险期间开始)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

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罹

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

险人自该轻度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起(含该日)实际发生在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

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后医疗

保险金。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自该轻度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起(含该

日)实际发生在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

金额]×赔付比例;

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包含:从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赔付比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如果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被保险人已

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00%;

1/8

(2)如果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接受治疗发

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可以进行报销的范围,但被保险人既未从基

本医疗保险又未从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95%;

(3)如果投保人既未以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也未以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

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100%。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因一种轻度疾病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项

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的轻度疾病种

类累计不超过6种。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

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120%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

后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1.3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和中度疾病后医疗保

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度疾病后医疗保险金和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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