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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市场准入规制的内容分析综述7100字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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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市场准入规制的内容分析综述

目录

职业放贷人市场准入规制的内容分析综述1

1.1审批进入的市场准入模式1

1.2多元放宽的市场准入主体类型2

1.3以自有资金为原则的准入资金要求3

1.4因地制宜的市场准入资本金门槛4

1.5市场准入人员负面清单6

1.6市场准入豁免制度7

1.1审批进入的市场准入模式

在具体的准入模式上,有登记备案制和准入审批制两种意见。根据登记备案

制的要求,强制备案范畴中应纳入特定民间借贷和经营性放贷,同时应豁免其他

民间借贷,转而实行自愿备案原则I通过这种模式的运行可以得到很多优势,

放宽登记备案要求、给予税收优惠、放宽利率幅度限制等措施可以激励职业放贷

人更主动地支持管工作,并且在消除管机构和职业放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时有很大的帮助。而根据准入审批制,对职业放贷人的市场准入应经由有权主管

机构的批准,才能依法取得放贷资格。⑵

在两种准入规则的模式中,笔者认为,审批准入制是更优的选择。首先,除

了必要的业务能力,进入动机的正当性都也应该是职业放贷人的具体要求。市场

进入动机不正当,影响的不仅仅是职业放贷人其自身发展,更是整体市场的安全。

⑶例如,当一个投资者是为了便利个人或企业的融资而成为职业放贷人,其所在

机构就会很大概率成为提款机,变相地吸收公众资金,从而导致潜在金融风险的

深埋。审批准入制通过审查管理能力、治理结构和主体资格,可以对此类不合格

投资者进行很好的识别并禁止准入。其次,职业放贷人的种类随着贷款市场的开

放而不断增加,市场集中度也因此不断降低,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从而导致不

正当竞争在职业放贷人之间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如过度放债和高息揽储等,进

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审批准入制的严格要求,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职业放贷人

的总量太高,有效地减缓市场过度竞争带来的危害。最后,在域外法上,市场准

入门槛的设立,在审批流程中筛选职业放贷人的从事申请人成为通例。例如,根

[1]岳彩申.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政法论丛,2018,(01):11.

⑵车云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6:137.

[3]李有星,潘政.“套路贷”相关司法问题与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19,(21):48.

[4]郑秉文.网络互助的性质、风险与管[J].宏观经济管理,2020,(10):13.

据新加坡《放贷人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新加坡从事职业放贷业务必须获得许可

[5];根据日本《贷金业法》,只有当申请人满足其中的条件才可以进入非存款类

放贷行业,同时必须向都道府县地方政府或相应的财政局申请注册登记⑹;根据

南非的《国家信贷法》及其后的《国家信贷法修正案》、《关于信贷提供者登记门

槛的决定》,信贷提供者从事消费信贷业务必须要在南非登记;卫根据香港《放

债人条例》中的第7条第1款第1项,其规定经营非存款放贷业务必须要先获得

牌照法庭的许可并获得牌照⑻。

因而,在我国职业放贷人的市场准入刚开始构建时,不宜直接适用注册登记

制。一方面,管机构本身在对诸如小贷公司等形式的试点都采用审批制准入,

规制经验较为丰富;另一方面,作为职业放贷人自身在市场放开的初期能力也有

所不足,注册登记可能无法达到较好的规制效果。因此,目前对我国职业放贷人

市场准入应审批制准入,通过事前审查批准,筛选引导出合格的民间资本进入职

业放贷市场,以更好的发挥职业放贷人先大的优势,完善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

建设。

1.2多元放宽的市场准入主体类型

从组织形式上看,为了建立多层次的信贷市场,引导缺乏法律规制的主体合

法经营,可以考虑放宽职业放贷人市场准入的主体类型。公司制确实是一种安全、

有保障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都将主体准入的类型限制为公

司。但是,如果完全参照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无疑忽略了职业放贷人的重

要特征,即职业放贷人以其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职

业放贷人与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的本质区别/在这一条件下,

与吸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不涉及公众存款的职业放贷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无疑大大降低,而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如自然人、合伙等形式对外承担无限

责任,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的这些形式更具安全性。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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