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22年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pdf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22年年江江苏苏省省⼯⼯伤伤事事故故伤伤残残赔赔偿偿标标准准

因公受伤的⼈越来越多,很多⼈因为各种原因在⼯作中或多或都会受到伤害,此时⾸先想到的的就是⼯伤赔偿标准

是怎样的,本⽂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江苏省⼯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1⽇经省⼈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2015年6⽉1⽇起施⾏。

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伤康

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适⽤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缴纳⼯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伤保险费根据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根据国家⼯伤保险费

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等情况,适⽤所属

⾏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

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

⽤⼈单位办理缴纳⼯伤保险费申报⼿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络建设,

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全省统⼀规范的⼯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条⼯伤保险经办经费和⼯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伤保险基⾦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条⼯伤保险基⾦存⼊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实⾏收⽀两条线管理,⽤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伤保险

待遇、劳动能⼒鉴定、⼯伤预防、⼯伤康复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于⼯伤保险的其他费⽤的⽀付。

⼯伤预防费⽤的提取⽐例、使⽤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条⼯伤保险基⾦实⾏储备⾦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将已征收的⼯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储备

⾦达到上⼀年度各项⼯伤保险费⽤的⽀付总额时不再提取。⼯伤保险基⾦有结余的,储备⾦先从结余中提取,不⾜部

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伤保险费中转⼊。

储备⾦⽤于⽀付重⼤伤亡事故的⼯伤保险待遇,以及⼯伤保险基⾦当年收不抵⽀的部分。储备⾦不⾜⽀付的,由

统筹地区⼈民政府垫付。动⽤储备⾦应当经统筹地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备案。

第⼗⼆条⽤⼈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

认定申请。⽤⼈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可以⾃事

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

⾏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

(⼀)申请⼈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审核,材料完整的,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

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单位、职⼯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单位、职⼯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或者其近亲属、

文档评论(0)

祝秀珍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好文档 大家想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