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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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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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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附加合同项下保险。投保时,

您必须为您75%(含75%)以上的在职人员投保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

人员不得低于5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和男职

工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

的除外。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险责任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续保,则续保附加

险合同项下没有该30天的限制)怀孕分娩,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符合国

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

⒈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⒉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⒊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我们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投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在社会医疗保

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

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金给付不超过经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

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且不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仅对在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

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其他渠道补偿

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免赔额

是指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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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但未按我们要求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

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书面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

其他项目。

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附加合同;

⒉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已对其产生保险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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