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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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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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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的在职人员和附属被保险人的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

投保附加合同。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投保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投保附加合同,

且您所投保的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人数不得低于5人。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附

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

保险人的配偶,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

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须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

的除外。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合

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30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在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

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原因、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自费部分和增加自负比例部分。

被保险人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

任。

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若您首次投保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

30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免赔额

是指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

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

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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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

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

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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