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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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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在本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为帮助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详细信息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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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恒安标准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

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交费方式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与附加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您与我们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

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按该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您与我们

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附

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

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我们只承担合

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免赔额

是指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附加合同对

每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的免赔额为50元人民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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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

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照附加合同

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附加合同;

2.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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