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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9号文)的部署和要求,巩固2006年以来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健全管理制度与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化工企业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形成特色化工产业集群,推进化工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小化工企业,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放污染物整治不达标企业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依法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已关闭的化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尚未办理注销或吊销关闭企业相关证照手续的,要落实办理到位;对关闭企业尚未拆除相关生产设施的,要坚决拆除,并向社会公告。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产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扬州市以上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提高化工项目准入门槛,严格管理程序。新设立化工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8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全市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建立由市化治办牵头,投资管理部门、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成立会审小组。各县(市、区)化治办牵头负责审核上报,对不能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市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化工项目审核意见。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需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快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化工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园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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