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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抵销在立法例上一共存在三种模式:限制绝对效力之抵销
权模式、限制绝对效力之抗辩权模式、相对效力模式。《民法典》第520条为连带债务
涉他效力规则,但它并未明确规定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抵销应当采取何种效力模
式,亦未规定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一般性条款,故在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抵销这一
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我国司法实践曾有法官将连带债务类推为保证债务并采用限制绝
对效力模式,依此观点,《民法典》视域下可类推适用第702条规定的限制绝对效力之
抗辩权模式。然而连带债务不具有从属性,这一类推缺乏合理性,应归回连带债务原理,
采用相对效力模式。学界对相对效力模式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其无法保护反对债权持有人
之抵销利益、导致循环求偿两点。本文将系统分析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抵销这一问
题在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上牵涉的各方利益,证明相对效力模式辅以清偿债务人通知免
责的规则能够回应上述两点缺陷,足以达致各方利益衡平状态,是本文论题下的最佳法
律效果。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分析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抵销的各方利益状态。外部关系上应保护债
权人之选择权,以及债权实现的安全与便利。内部关系上,首先应保护反对债权持有人
的抵销权,包括抵销之可能与抵销之自由均不受侵害;其次应保证清偿债务人在整个连
带债务关系中不被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最后应照顾到简化法律关系、避免循环求偿之价
值。
第二部分具体考察三种效力模式。限制绝对效力之抵销权模式侵害反对债权持有人
权利处分的自由,限制绝对效力之抗辩权模式一定程度牺牲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便利
性,均有利益失衡;相对效力模式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清偿债务人辅以通
知免责规则亦可保护反对债权持有人之抵销权、避免循环求偿,达致各方利益平衡状态,
为最佳选择。
第三部分讨论《民法典》视域下的解释路径。外部关系上,连带债务不具有从属性,
连带债务人也不因其他债务人持有抵销权而获益,故不能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2条
保证人的抵销性抗辩权规则,只能回归连带债务原理,采用相对效力模式。内部关系上,
《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第1句规定追偿人享有补偿请求权和代位权两项权利,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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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一体适用说。同款第2句规定的“抗辩”规则也应当统一,在以其他连带债务人之
债权抵销的场合下,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49条,追偿义务人有权对追偿人主张
抵销,但追偿人事先通知的,可获得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连带债务;涉他效力;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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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rearethreemodelsinthelegislationofcountervailingjointandseveraldebtors’
claims:thecountervailingrightmodeofrestrictingabsoluteeffect,thedefenserightmodeof
restrictingabsoluteeffectandtherelativeeffectmode.Article520oftheCivilCodeof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istheruleofothereffectof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butit
doesnotclearlystipulatewhatmodeofeffectshouldbeadoptedtooffsetthecreditorsrights
ofotherjointandseveraldebtors,nordoesitstipulatethegeneralclauseofothereffectof
jointandseveralobligation,sothereisalegalloopholeintheissueofoffsettingthecreditors
rightsofotherjointandseveraldebtors.Inthejudicialpr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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