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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守则
(经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依法交易 3
第三章交易申报 4
第四章法律责任 5
第五章附则 5
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守则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下同),规避本守则。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指引》”)第3.8.13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规范的规定。
3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依法交易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3、适用法律和本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除适用规范另有规定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事宜而在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计算其次年可转让股份的基数。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4
2、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起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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