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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重新鉴定是在鉴定意见出现错误,且无法通过解释、说明或补充来修正时开启的
又一次司法鉴定活动。重新鉴定旨在揭示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的本质,帮助法官
准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当前法律中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较为粗疏,散乱的分布在
多部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启动重新鉴定需要经
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审查两个环节。当前法律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进行规
范,导致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法院的审查标准主要规定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以下称《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第四十条中,即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
依据不足以及其他需要重新鉴定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启动重新
鉴定,但该审查标准只具有宏观指导性,其他法律文件也未对其进行细化,造成法院
在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时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作为把控重新
鉴定的开关,对规范重新鉴定制度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启动重新鉴
定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做出规定和细化。
本文主要有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重新鉴定启动条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通过检索、整理2021年山东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审理的涉及重新鉴定的民事案件后发现:第一,当事人申
请重新鉴定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但申请理由五花八门,只有少数当事人的申请理由
是针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第二,法院在是否启动重
新鉴定的审查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类案中,当事人基于相同理由向法院申请
启动重新鉴定,不同法官做出的裁判结果有所不同,并且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重新鉴定
是否启动的说理普遍不足,只是笼统罗列法条,没有区分当事人的申请因不符合哪种
具体情形而被驳回。上述司法现状揭示了重新鉴定在启动上存在着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利和法官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
第二部分: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对问题和现状进行分析后,
试图剖析导致重新鉴定的申请行为和审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究其原因,一方面,
现行法律未对当事人申请权利的行使做出必要规制,放纵了当事人无休止、无节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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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重新鉴定的行为,助长了“闹鉴”、“缠鉴”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对启动重新鉴
定的审查标准规定的过于宏观,究竟何为“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何种情况下
属于“其他情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把握尺度,法官在判断是否启动重新鉴定上的任
意性正是由于欠缺明确的审查标准造成的。
第三部分:域外立法考察。借鉴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意见审查
规则,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涉及重新鉴定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发掘能
为我国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提供借鉴的部分。
第四部分:完善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具体措施。从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审查两大环节
完善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为合理规制滥用申请权利的问题,应当规定当事人提供合
理申请理由的义务,并对重新鉴定的次数做出规定,防止当事人无理由的反复多次申
请重新鉴定。为规范法院对重新鉴定启动的审查工作,应当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启动条件进行细化,统一法官的审查标准。另外,为促进重
新鉴定真正按法定条件启动,还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加强
鉴定意见的质证、增强法官对重新鉴定启动条件的释明。
关键词: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法院审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
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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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Reappraisalisanotherforensicactivitythatbeginswhenthereisanerrorintheappraisal
opinionthatcannotbecorrectedbyexplanation,explanationorsupplementation.Thepurpose
ofthereappraisalistorevealtheessenceoftheprofessionalissuesinvolvedinthecase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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