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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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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

同”指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安心百分百”)合同。

产品特色

意外保障百万起,高额保障护安心

普通意外保障100万,海陆空出行、自然灾害等特定意外最高500万

小投入享有高保障,保障长期陪伴

小投入即可拥有最高500万意外保障,保障长至75岁

满期可领生存金,支持未来生活

75岁满期未赔付,领取满期生存金,金额相当于全部所交保费,满足未来所需

主要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发生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每份给付100万元人

民币。

意外伤害含自驾、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摩托车、自行车,溺水,行人交通,乘坐电梯,

高空坠落,跌倒,爆炸,火灾等多种情形。

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发生180日内身故或全

残的,每份给付300万元人民币。

①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②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

-

客运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③、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发生180日内身故或

全残的,每份给付500万元人民币。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发生180日内身故或

全残的,每份给付300万元人民币。

重大自然灾害分别为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冰雹、雷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金额相当于100%所交保费。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按每份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

(2)若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按每

份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

(3)若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按每份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合同每份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上述各项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给付后

合同终止。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全残标准详见条款附表的全

残项目表。

2.其他利益

保单贷款:

③含高铁、动车、地铁、轻轨等。

-

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

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欠款达到

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主险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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