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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引例一、违法行为的概念二、违法行为形式第一节违法行为[引例]“以摆放花圈的方式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周林和李坚先后在一条街上相邻开了快餐店,周林经营有方,生意红红火火。李坚则生意冷清,不久改开花圈店,仍不景气。李坚有气,将样品花圈放在与周林相邻的一侧,并没有越界。但因周林店门紧挨双方分界墙,故使人误认为周林店里正在办丧事,生意受到影响。周林发现后,用一张薄席拦在自己方一侧,使来本店吃饭的客人看不到摆放的花圈。李坚随即架高花圈,周林只得随之架高薄席。李坚最后将样品花圈吊在崖檐上,使周林无法继续遮挡。周林的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起诉李坚恶意摆放花圈,妨害其正常经营,要求李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李坚称自己摆花圈并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不承担责任。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一、违法行为的概念——P59二、违法行为的形式1、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2、不作为——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法律的直接规定?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作为义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管理人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第38-40条)——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经查,事发通道工作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2345【案例分析】01引例02损害的概念和特点03损害的分类第二节损害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1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2甲走上前去,告诉了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说:“如有问题,请来找我”。3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4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此种情况下,可向甲讹一笔钱。5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6[引例]——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可确定性可救济性一、损害的概念和特点01020304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人身权利及利益、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损害的分类(一)对人身权利及利益、财产权利的损害对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对财产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人格利益损害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身份利益损害▲精神痛苦?生命、健康、身体等受损?财产损失?精神痛苦?名誉、姓名等受损?精神痛苦?财产损失?亲情关系受损?财产损失?精神痛苦财产和财产利益的减少和灭失“装裱祖宗画像被作为废品卖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浙江金华市叶先生藏有一张百余年的祖宗画像,画像上的祖宗是周围三十多户叶姓人家的共同祖先。叶先生请装裱店时老板予以装裱.在老板外出旅游时,其岳母将该画像作为破烂卖给收废品的,无法找回。店老板与叶先生协商赔偿,但无法达成协议。叶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问:叶先生是否能获得赔偿?(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人身损害伤残死亡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可得利益的损害实际损害?区分意义:可得利益损害,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为标准、为限制。——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失——应当取得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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