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对药品监管中许多问题都做
出了原则性规定。下面是带来的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近日,读完横峰县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存疑一文后,经仔细推敲,也
有几点看法: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伪造、变造许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是一种应经行政许可
而未获行政许可的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于买方(租入方、借
入方)来讲,也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
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来讲,其许可证件本来应该
说有效的或者已获得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但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
的许可证件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出卖(出租、出借)行为,客观上也充当了买入
方(租入方、借入方)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
种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共犯,属于共同违法,按照共同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的原则,
应该合并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是合理的。
二、也谈处罚幅度的合理性,一是从主观过错上,笔者也赞成横峰县局提出的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最低处罚
幅度应不低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处罚。“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一般来说,主观上都存在明
知未获得行政许可即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即明知故犯。相对于《药品管
理法》中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应说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是最低处罚幅度的规定上,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也有失予
公允,这一条的规定将有无违法所得行为处罚的一个衡量标准,却无相应的最低
1/22
幅度的限制。例如:某一伪造许可证行为,刚完成伪造行为即被查处,即在无违
法所得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的规定,即至少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该伪造行为完成后并用于生产、经营且获得了一定的违法所得,按照本条规定,
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很显然,同一违法
行为,在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低于一定数额情况下,对有违法所得
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轻于对无违法所得的处罚。但是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所
造成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就可能大于无违法所得的,这与我国的“罚过相当”
原则是不相符的。
笔者认为,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
法行为放在同一条款的处罚是合理的,但同时药管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幅度的规
定似乎有点欠妥,希有关部门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适应“罚过相当”原则。
篇二: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自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对于注册法规修订较大,1999年4
月22日颁布《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
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启动了对药品
注册审评模式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和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办
法进行了修订,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适应WTO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原则,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后对“新药”
定义修改的新形势。由于近几年注册规章的频繁修订,对于药品注册相关规章的
理解发生偏差,使在药品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新药类别、新药保
护期、过渡期、监测期的理解等。
而实际上,当我们把目光不单单局限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上,回头看看老
的注册法规、看看药品监管的“基本法”《药品管理法》,许多问题实际上并不
难理解。
《药品管理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