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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6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范围及产生
方式,但这一规定过于概括宽泛,且未对其主体资格加以明确,具体适用时不免
引发争议。同时,依据上述规范所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在无法履职时如何进行变更
亦缺乏规范指引。遗产管理人是遗产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管理人之确定是
遗产管理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而遗产管理人的顺利变更则是确保遗产分配得以
继续进行、利害关系人利益得以维护的关键所在。有鉴于此,应对遗产管理人的
产生规定进行细化同时增设变更规定,同时规范其实务操作,完善我国的遗产管
理人制度。
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概要介绍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与变更的相关基础内容,首先结合本文
论点,阐述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变更的主要构成,分析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产
生以及变更方式。其次,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信托人
产生方式存在交叉重合之处,因此,应当将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
人、遗嘱受托人的产生方式以及主体资格进行区分。最后介绍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变更在整个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作用,指出其对于遗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之处。
第二部分为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变更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考察,首先对
《民法典》中涉及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变更的条款进行分析,剖析其立法原则与具
体内容。其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指明当前遗产管理人在产生与变更方面存
在主体资格不明、变更规定缺乏、顺位期间空缺、指定情形单一的问题。最后将
视角转向司法实践,指出遗产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缺乏配套监督机制、主体
适用较为混乱、指定程序不够完善、对放弃继承的处理标准不一等问题。
第三部分研究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域外立法情况,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代表国家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变更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剖析。
首先分析各国立法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规定,然后列
举了各国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最后对其遗产管理人的变更规定进行阐述,为
我国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提供借鉴经验。
1
第四部分立足于现有国情,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吸收域外有益立法经
验,提出上述问题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提出完善主体资格规
定、增加变更情形规定、设置临时遗产管理人、扩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的
建议;对于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配套监督机制、规范实务操作、增加
公告程序以及明确放弃继承的内涵的建议,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
适用。
关键词:遗产管理;遗产管理人;主体资格;产生;变更
2
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与变更
Abstract
Article1145andArticle1146oftheCivilCodeofChinastipulatethesubjectscopeand
wayofgenerationoftheestateadministrator,butthisprovisionistoobroadanddoesnot
clarifyitssubjectqualification,sothespecificapplicationisinevitablycontroversial.Atthe
sametime,therearealsonostandardguidelinesonhowtoreplacetheestatemanagers
generatedaccordingtotheabovenormswhentheyareunabletoperformtheir
duties.administratoristhemostimportantparti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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