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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新考纲精练试题详解
一、案例分析题(共12题)
第一题:
案情简介:
张三,男,35岁,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2021年3月,张三所在公司因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要求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张三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5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支付。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请求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业主委员会能否请求张三个人承担责任?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张三并未超越其职权范围,且没有证据表明业主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张三有代理权。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请求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业主委员会不能请求张三个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业主委员会不能请求张三个人承担责任。
解析: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并未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业主委员会作为相对人,在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请求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不能请求张三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题
背景信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确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且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退还货款?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如乙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其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
答案: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退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尽管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甲公司无权拒绝退还货款。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例中,甲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乙公司可以基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行使法定解除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拒收货物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除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乙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其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因其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该损失赔偿额应包括但不限于:乙公司为购买该批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额外采购成本、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销售损失以及乙公司预期可获得的利润等。具体损失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解析:
第一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甲公司无权拒绝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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