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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3.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4.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与分类:在土地他项权利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设定。可以依据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以在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确定后增设。土地他项权利依设定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土地抵押权、土地承租权和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空中权和地下权;耕作权等等第一节土地权属概述
土地权属: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的统称,即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只有在法律的认可下才能产生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他项权利基本特性(1)具有排他性;(2)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有可占用性和价值性;(3)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法律的保护;一、土地所有权: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国家土地所有:主体是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所有: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集体成员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被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且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1)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2)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人股)、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应遵守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的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分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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