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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与劳动报酬问题解析陈斯毅.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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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解说]46条是关于经济补偿不同情形(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劳动法》相比,本法有些规定有新的突破:有本法38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法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六种违法违纪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与《劳动法》比较,本条规定是《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合同的(即本法36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01本条较《劳动法》24、28条规定的补偿范围有所缩小。02但如因劳动者跳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03用人单位按照本法40条规定(即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即本法第41条1款规定)需裁员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0201依照本法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补偿。[注意]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须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如降薪),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终止,均应支付补偿。——与《劳动法》比较,本项补偿是增加的内容。123依本法44条第4项、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即单位因宣告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与《劳动法》相比,这项规定是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条文的解说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法》设专章共20条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规定,有关工资的规定仅有6条。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涉及工资的有33条,从16个方面对劳动报酬(广义工资)问题作出了很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的地位,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合同法》的一大特色,表明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关于宽限期的劳动报酬问题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首先,什么叫宽限期?《合同法》第10条作了规定。1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招用大批劳动者时,很难做到一经招用就订立合同。有的先建立劳动关系,即正式提供劳动,后订合同;有的先订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这一实际情况,《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就是给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2其次,宽限期内劳动报酬的确定办法即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第46条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第10条的主旨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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