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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实施的问题以及改进路径
摘要:中小学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是完善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鉴于目前一些地方对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中小学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形式比较混乱,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缺乏行政权力的保障等现实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地位与作用的认识,科学规范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形式,明确规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责权限,不断加强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便成为改革我国中小学教育督导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对策。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督导体制;实施;问题;改进路径
前言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是在继承中国传统督导制度和借鉴国外教育督导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贯彻邓小平教育理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督促各级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在社会不断发展、教育环境持续改变的情况下,使得我国在教育督导制度方面,逐渐产生了很多的不足,导致其难以与教育改革及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特别是在实行该制度时,以上不足体现的尤为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本文对我国中小学教育督导体制的建设现状及行政权本位特征做了描述,并在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路径,以实现我国教育行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中小学教育督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学督导组织泛行政化,缺乏专业权威性
在我国,由于教育督导部门隶属于行政部门之一,因此,在进行工作时,一般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尽管该部门将行政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了出来,但是它自身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却很难保证可以行使出来。对于中小学教育督导部门来说,在性质方面,尽管类似于教育行政、政府部门,不过依旧存在着些许不同。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执行以及实行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而对于上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则需要对下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在开展工作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借助的手段是行政权,行政督查是其主要关注的内容;而教育督导部门不仅需要借助行政权这一手段,同时还需要将专业权威行使出来,更加重视专业的评估指导,这也是这两个部门主要的不同之处。如果教育督导部门只发挥行政权,而忽视了专业权威,那么就会逐渐的变成教育行政部门的从属部门[1]。对于督导单位来说,服从教育督导部门主要指的是服从其行政权,而非服从其专业权威。进行教育督导时,主要就是检查被督导单位的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情况。而假如仅仅简单的评估、检查被督导单位,难以为其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策略,那么只会起到反作用,加重此单位的负担。
(二)中小学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形式比较混乱
在实际进行教育督导期间,对于中小学教育督导部门来说,其权力的来源存在差异,从属关系也各不相同,主要具有以下两种机构:①借助政府的名义所设立、平行于教育行政部门且由其代为管理。对于这种教育督导部门而言,此种设置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将各个督导部门分开,将它们独有的督导职能充分的发挥出来,进而使得由于进行自我评价与监督时,导致督导作用被弱化的情况减少,同时也能够减少工作期间,督导部门与行政部门重复进行同一工作的情况。不过,此种设置同样存在着不足,即很难对该部门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有时候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减低工作效率;②将教育督导机构当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之一,并在教育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设立,由此机关进行管理[2]。对于这种教育督导机构而言,此种设置的主要好处是,在督导被督导机构时,由专门的督导人员来代表教育行政机关,如此一来,使得督导工作能够全面的进行,并将督导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不过,此种设置也具有一定的问题,即在这种设置下,此机构仅仅可以被当作反馈系统,属于机关内部的监督,并不能够有效的督导下级政府与其他职能机构在教育方面的有关工作。
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改进路径
(一)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化
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不论其设置部门是人大,亦或是政府,均与教育行政部门有所差别,属于一个专门督导、评估以及检查教育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中小学教育督导部门现阶段的状况,可以看出,它主要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从外界来看,它是由我国政府管理,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它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如此一来,难以将该部门的职能全面发挥出来。在《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中,均提到了教育督导的实施,并且,通过学习与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优秀成果,在对比了我国当前设置教育督导机构的形式之后,在笔者看来,假如想要更好的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那么对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单独的设置是更为有效的[3]。比如,英国在上世纪末期,专门将教育标准局独立在教育与科学部之外,并将其代替了之前的女王督学团,当作了非部署的一个政府部门,同时,在地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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