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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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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为推进绿色建立,加强住在小区的绿化工作,应制定标准的住宅

小区绿化。下面为大家了有关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

家有帮助。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

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

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

节、生长特征和管理方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欣赏。

2、严格按标准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

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

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保护绿化的权利和

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

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

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

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

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成心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

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

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

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

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效劳

而配套建立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

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

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立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立工程规

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以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立指标的规定》(建立部建城[1993]784号

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立厅

建城发[xx]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标准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立单位应当在

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存、

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立工程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

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那么。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

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那么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立工程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

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以下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CJJ/82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xx);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标准。

第十二条居住区建立工程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根本建立程序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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