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多元化.docx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多元化.docx

  1. 1、本文档共33页,其中可免费阅读10页,需付费15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17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多元化

摘要

我国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制度,规范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破产程序的进程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首要和占据基础地位的环节。而由谁来选任破产管理人,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到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能否达到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法院享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债权人会议享有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异议权。这种以法院主导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模式在实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乐于分享,有偿帮助。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70007123000004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