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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立项阶段: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单位在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评价范围,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周边环境敏感点、周边居民区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因子,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确定评价标准。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预测评价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设置围挡、覆盖、洒水、使用低噪音设备等。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在运营过程中,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如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
(三)事故环境保护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运营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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