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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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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但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公司组织形式筹划案例案例1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A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请作出选择。公司组织形式筹划案例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1-20%)×(25%-20%)=25.13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73万元。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万元。结论1: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案例2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所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作出选择。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结论2: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案例3甲公司为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某市投资设立了上游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将生产的成品A产品销售给甲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主要材料用于继续深加工;最后加工成B产品销售,B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一般为2年。已知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税率为25%。按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当年甲公司计划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60000万元,并全部投入用于加工B产品,预计至2009年才加工完成并销售。假定丙公司产品销售利润率为20%。甲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丙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方案一,母、子公司形式。丙公司销售A产品60000万元给甲公司,以产品销售利润率20%计算,当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20%=1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元;销售A产品应按购销合同金额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甲公司购入A产品应缴印花税60000×0.3‰=18万元;购销业务合计应缴印花税18+18=36万元。甲公司购入丙公司的A产品用于继续加工,加工周期较长,产成品在第二年才销售。增值税方面,因双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凭票扣税的政策下,发生的购销业务可及时抵扣,不存在时间差问题。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双限定:i.60%;ii.5‰)甲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为此可税前扣除800×60%=480万元(低于100000×5‰=500万元);丙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可税前扣除100×60%=60万元(低于60000×5‰=300万元);两公司合计发生业务招待费800+100=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80+60=540万元,招待费可抵税540×2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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