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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01答: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处理。02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不能适用类推原则?01答: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02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企业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01答: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01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3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请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都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不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据?答: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多项资产在损失确认的证据中都提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否可参照省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五条第六款“无法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的,由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部门出具证明”。01020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010102答: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02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度企业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下一年度企业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后再进行实际资产损失的申报,则企业该项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扣除?01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02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结束后或在以后年度税务检查中补申报资产损失资料,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否予以认可?答:企业在年度申报时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12对金融企业的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等相关代垫费用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2010年度以前)的代垫费用能否申报扣除?答: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用、代垫执行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核销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账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答: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消费者持银行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场内商户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消费者持银行卡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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