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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实操_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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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私法自治的空间来看,法不禁止即自由。合同法属于私

法,合同自由即属于私法自治的体现,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的自由,不存在不受任何束缚没有任何边界的行为自由。因此,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边界,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本书已多次述及,不论是合同整体,还是具体的合同条款,

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注:在有关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下,虽然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商务条款也必须满足合法性标准,但对于商务条款而言,仅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够,还需要符合有关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甚至还需要符合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因

此,在本章当中要求商务条款要具备合规性,合规性比合法性要求更高、程度更深。

最后,从具体条款内容来看,由于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区分并非绝对,往往交织在一起,商务条款中往往蕴含着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注意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于商务内容的限制,这样才能使得该商务条款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当事人在前述范围内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或者是将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签订地法院,这样的约定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不能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又如,《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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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倘若当事人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则该条款的约定会因为违反《民法典》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如,租赁合同中的租期应当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内容,属于商务条款,但租期同时又涉及法律问题(不能超过20年),若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此类的规定较多,往往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要多加注意。此外,对于商务条款的审查,还应当注意内部管理规定,比如某公司为子公司,其母公司规定子公司的采购权限为100万元,高于100万元的应当报母公司批准后方可采购,若该子公司拟签署150万元的采购合同,律师在审查类似条款时就应当对子公司进行相应的提示和建议,否则将会导致子公司对母公司管理规定的违反,子公司负责人将可能因此受到处罚,对于子公司负责人以及顾问律师都不是好事。

2.可操作性

本书在第四章中就合同的可操作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实际上合同整体是否可操作,商务条款具有决定性作用,若商务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则合同整体也就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商务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

容,因此律师在审查商务条款时要尤为注意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问题,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权利义务明确、逻辑恰当、表述准确)可参考本书第四章的内容,本章再结合一些例子加以说明。比如,在笔者审查过的一份《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费用的支付约定如下:?(1)设计人完成智能化招标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相应设计费(含增值税)总额的40%。设计人完成项目智慧化蓝图及运营规划报

告、智慧化平台及解决方案设计报告、智慧化实施规划报告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设计人相应设计费(含增值税)总额的30%。所有成果提交后,指导项目实施落地,实施落地以智能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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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施工、调试、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设计人相应设计费(含增值税)的30%。(2)设计人完成本条款约定各阶段工作后,应及时提出付款申请。各阶段付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分段设计工作完成,工作成果得到发包人认可,并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与付款金额相当的等额税务发票原件,支付各阶段设计服务费。”该条约定是关于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的约定,属于典型的商务条款,但却存在操作层面的逻辑问题,在设计人完成相应工作且得到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第(1)款中的付款是以时间为依据的,而第(2)款中是以设计人开具发票为依据的,

若按照该条约定,在付款时间上设计人会依据时间要求付款,而发包人则会以开票作为条件,极有可能产生争议,要解决该问题,就应当将设计人开具发票同时作为付款的条件,即“在设计人完成相应工作、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向发包人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发包人支付总额的%”,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又如,在一份《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一方依据对投资方的纳税情况给予奖励,内容为:“甲方(地方政府)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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