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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现象多发易发,许多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X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一、X法院执行工作现状
(一)执行队伍情况。X法院目前共有执行局、金融执行局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三个执行机构。其中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金融执行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局局长X名,副局长X名,干警X名。
(二)案件执行情况。201X年X—X月份,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X多起,执结X起,执结标的额达X亿元,拘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X人,将X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X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控。
二、当前制约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一)执行力量薄弱。一是案多人少。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激增,而执行干警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以X法院为例,几年前,执行案件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X多人,201X年执行案件突破X起,而执行
人员仅增加到X人,而且还要承担日常事务、党建、学习、调研、扶贫等相关工作,真正能够投入一线办案的人员仅为X多人,而同期X一些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每年仅有X多起,执行干警就有X多人;二是后勤保障不足。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同时配备的公务用车也较少,又要办案人自己垫付加油、路费等,打印设备落后,致使执行员的办案效率大大降低、积极性受挫;三是高科技设备缺失。个别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执行信息化系统,导致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不能够及时查控,执行干警必须亲自到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无形之中降低了执行效率。
(二)执行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水平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个别执行人员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
(三)执行环境恶劣。一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处于社会最底层,法制观念淡薄,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通过调研发现,许多申请执行人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理:法院判决我赢了官司,就必须给我执行,好像除了安静等待按时到法院兑现承诺之外不关自己其他什么事似的。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退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退出执行程序,将案件执行不能的原因归咎为执行员办案不力,采取上访闹访的手段给法院施压;二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
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三是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
(四)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表述笼统。《民诉法》中对执行工作的规定不仅量少,且其权威性、整体性、系统性和操作性相对其他专门立法要差;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性质、地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作出过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时还是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尚缺乏明确和操作性强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刑法》第313条虽然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罚制裁措施,但表述不够详尽、具体。
(五)执行工作合力尚未形成。破解“执行难”,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
的,需要形成合力。然而,现实中,执行工作合力远远没有形成,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例如,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个别案件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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