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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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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

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

(-)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

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

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

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

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没有注册的

学生,其当学期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专业及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

年,两年制专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四年。学生应该在学校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

业,当学生在超过基

本学制年限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在校学习,未办理延长手续

或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尚未完成学业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学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

限。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

量化指标。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转换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二舍三入和七退八进)。

(一)一般性课程以18个课时记1学分;(二)集中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教

学环节,以1周记1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

重要指标。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式如下: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X课程成绩

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二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百分制评定方式五级制评定方式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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