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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pdfVI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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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

条释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

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可称为证明责任、立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

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或者认可的事实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

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或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问题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

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举证质证是裁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

的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发生后的居中裁量者,难以全面

把握事情发生的经过,亦难以自行调查事情的全部前因后果,必须依

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才能大致还原主要案情。但诉讼当事人出于

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出现对案情描述避重就轻、语焉不详

的情况,甚至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恢复展现,误导

法官的判断。因此,必须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以证据为

佐证,在有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方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正确裁判。

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

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

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

借贷行为已经发生。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

之间会有“互为攻防”的辩论阶段,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其主张及事实

后,另一方往往会提出相反意见并抛出对其有利的新观点,这就需要

诉讼当事人经历“提出观点—举证—质证—提出新观点—举证—质证”

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涉及了举证的先后顺序,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分

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时代,主要分为两大规则:

一是原告应承担举证义务;二是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者,而否认者则

不必负担举证义务。罗马法仅是从举证行为的角度,明确了当事人所

负的举证责任,但罗马法学者对这两项规则的适用方式观点并不一致。

一些学者认为应以第一项规则为主要规则,因为第二项规则中的主张

者与原告同义,故应以第一项规则为标准;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主张者应包含原告,原告承担举证义务只是“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者”

中的一种情形,故应以第二项规则为标准。这两项规则在经历中世纪

寺院法的演变后,逐渐形成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举证,被告就

其抗辩的要件事实举证的一般规则,并仅在遇有法律上的推定和主张

消极事实两种情形作为例外。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承继罗马法两大举证分

配规则的基础上,逐渐演变形成三种举证责任传统学说:第一类是根

据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特征、证明难易度分配举证责任的待证事实

分类说;第二类是法律条文对举证人、举证事项有明确规定的,直接

适用该规定的法规分类说;第三类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具体事实要素,

分别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

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着眼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难度,注重的是待

证事实的性质和内容,至于案件待证事实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处于何种

地位并不重要。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待证事实分类说可以分为消极

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基础事实说等。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区分为

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判断标准为该事实是否处于已发生、已存在等

的积极状态,该学说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

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外界事实说将待证事

实区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判断标准为该事实是否能以人的正常

观感认知、把握,该学说认为主张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

任,而主张内界事实的人由于内界事实难以证明,而无需承担举证责

任。基础事实说则是在消极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认为主张权利

发生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相对方对

权利发生的欠缺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法规分类说较为简单直接,它主

要着眼于实体法条文,通过分析实体法条文归纳出某类事件的通用原

则和例外规定,对于主张适用通用原则的诉讼当事人,只需就通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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