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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长期(2018)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产品指“平安附加长期(2018)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平安附加长期(2018)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
险种特色
平安附加长期(2018)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障。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
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
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等级
给付
100%90%80%70%60%50%40%30%20%10%
比例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
交费年度数计算。
(2)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且身故前本附
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
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按第一项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
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
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
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以驾驶员身份驾
驶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不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以驾驶员身份
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
保险金责任。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或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个人非
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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