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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行保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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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行保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平安

安行保两全保险”,“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平安安行保两全保险合同”。

险种特色

平安安行保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非意外身故、意外身故及意外全残保障。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部分)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

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

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本

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

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若您未

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可选部分)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可选

部分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可选部分

的月交保险费×12×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个人非营业车辆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本主险合同附表所

列的“全残”的,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个人非营业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个人非营业车辆

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

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上述机动车如被驾驶员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个人非

营业车辆”。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

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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