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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监测制度
医疗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监测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监测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监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
(二)全面覆盖,确保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三)信息公开,确保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监测范围包括:
(一)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关闭、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
(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土壤质量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液、废气、废渣等的环境影响监测;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环境影响因素的监测。
第五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二)水体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三)土壤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
(四)噪声、振动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噪声级、振动加速度等;
(五)电磁辐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电磁场强度、频率等。
三、监测方法与要求
第六条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监测方法主要包括: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二)水体质量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三)土壤质量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四)噪声、振动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五)电磁辐射监测:采用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
第八条监测要求:
(一)监测点位设置应当合理,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二)监测设备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三)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四)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存和上报。
四、监测结果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九条监测结果管理:
(一)监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监测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信息公开:
(一)监测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社会意见和建议;
(三)监测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的;
(二)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监测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因监测数据失实,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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